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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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79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198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受理除反革命案件、无期徒刑和死刑及涉外的刑事案件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审判除承办自诉案件外,还受理由公安机关直接起诉的公诉案,运用审判职能,惩治各类犯罪。同时,开展对各类案件的复查和改判。伤害案件,受害人一般都习惯向公安部门投诉,公安部门调解不成的则告知受害人以刑事自诉案向法院起诉。1999年2月始,凡向公安部门直接报案的轻伤案件,均由公安部门负责调解,调解不成再按公诉程序办理。
1978~2000年,法院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091件,其中盗窃案975件,列各类刑事案件首位,伤害案794件,抢劫案126件,流氓案112件,诈骗案85件,贪污案77件,交通肇事案66件,奸淫幼女案54件,杀人案48件,重婚案37件,放火案33件,妨害公务案23件,受贿案22件,挪用公款(资金)案15件,爆炸案13件,拐卖人口案11件,虐待案9件,非法拘禁案7件,侵占案5件,投毒案、致死人命案、伪造持有使用假币案、偷税抗税案、非法持有私藏枪枝案各4件,破坏公共设施案、破坏电力设施案、组织引诱介绍卖淫案、扰乱社会秩序案各3件,其他案219件。在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先后提出上诉的68件,占已结案件的2%;上诉后维持原判的53件,占上诉案的79%;上诉后改判的14件,占上诉案的21%,其中减少刑期的3件(含上诉期间因有立功表现给予减刑的1件),改判无罪的3件,免予刑事处分的4件,作其他处理的5件。1997年后,所判处的660件刑事案件中,仅有11件提出上诉,且上诉后均维持原判。1987年,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至1989年,被市中级法院记集体三等功两次;1998~2000年,连续三年被区委、区政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