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其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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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检察 
1986年,县检察院开始派专人驻税务机关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当年受理偷税、抗税案件10件10人,追缴税款5万元,协税护税30万元。1992年3月,在税务机关设税务检察室,编制4人,检察院、税务局各2人,依法受理公民和法人对偷税、抗税案件的举报。1997年底,税务检察室撤销。共先后受理偷税、抗税案件315件319人,决定立案侦查29件33人,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7件7人,免予起诉17件21人,撤销案件5件5人,追缴税款262.1万元,协税护税819万元。
二、农村经济检察 
1996年12月,检察院在区农村经营管理总站设乡镇检察室,编制4人,检察院、农村经管总站各2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农村经济犯罪案件;协助经管总站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处理农村经济管理中反映出的疑难问题。至2000年,受理农村疑难经济问题案件60件,以审计报告形式答复17件。在查账中发现经济犯罪案件4件4人,经立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2件2人,撤销案件2件2人,为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3万元,为7名农村干部澄清经济问题,为21个村化解了干群矛盾,促进了农村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