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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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7月,县检察院检察技术科负责承办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现场勘验、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法医、文件、司法会计、痕迹四个门类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对刑检部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刑事案件所涉及技术性的鉴定进行审查监督。初设时工作人员1人,技术装备简陋,只能进行一般的现场勘验。后人员增至4人,购置技术装备,能独立完成法医、文件、司法会计、痕迹四个门类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至1990年,进行法医学检验237件,文件检验65件,痕迹检验37件,司法会计检验58件。1993年,山东省检察院技术处在牟平召开全省检察系统检察技术工作现场会,推广牟平检察技术工作经验。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技术案件4089件,出具鉴定书1030份。其中介入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自行现场勘查687件,法医学检验742件,文件检验331件,痕迹检验162件,司法会计检验302件,文证审查841件,现场录像照像899件,出具鉴定书改变公安机关鉴定结论3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