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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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察工作受干扰中止,1978年6月恢复。监所检察执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对人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严格管制改造,促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1979年11月后,由检察院监所检察股承办监所检察,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至1985年,检察院对保外就医、假释、缓刑、管制、拘役五类人犯的监管活动进行检察,并对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进行审理,共纠正看守所违纪案件10起。
1986年,监所检察进行改革,检察人员常年驻所,依法对收押、释放人犯检察,杜绝非法羁押现象;依法对羁押时限进行监督检察,杜绝超期羁押和徇私舞弊现象;依法对监管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检察,杜绝侵权、渎职行为的发生。同时受理在押犯和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至2000年,对判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的2944人,进行每年2次检察;协助执行机关建立帮教组织1250个,落实帮教措施1800余条,上法制课320余次;检察在押人员8452人,纠正无证收押12人次,超期羁押94起;提出检察建议1230余条,纠正各类违法429人次;给在押人员上法制课345次;配合看守所对监室进行安全检查280次,清理出各种违禁品80件;受理服刑罪犯及家属申诉案件12件,经审查建议改判2件;受理监外罪犯和已决在押犯重新犯罪案件26件40人,其中批捕1件2人,决定提起公诉的25件3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