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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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1月,县检察院经济检察股直接受理各种经济案件,重点查处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活动。1982年4月,全县开展经济犯罪“严打”活动,县检察院受理经济案件20起,其中立案侦查11起,逮捕8人,挽回经济损失2.3万元,全县有22名干部主动清退拖欠公款2.2万元。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71起,批捕47起,起诉48起,免诉23起。1986年,按照最高检察院的部署,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到年底共办理经济案件26件,逮捕14人,起诉14人,免诉1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4万元,经济检察股被山东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623件652人,决定立案侦查374件393人,其中万元以上大案161件166人,贪污案147件157人,受贿案89件89人。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159件169人,免予起诉178件184人,撤销案件37件40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
附:案例选录 
中国农业银行牟平支行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案 1993年11月11日,县检察院接到举报,农行信用合作科会计王某存在严重经济问题。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认定,王某在1989年11月至1993年10月任该行信用合作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模仿领导笔迹签个人购物单据报销及伪造报销单据、涂改账簿、收款不入账等手段,贪污、挪用公款461967.31元。1994年12月19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牟平县汽车贸易中心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 1993年11月,县检察院接到举报,县汽车贸易中心汽车科科长隋某挪用公款50万元,一直未还。检察院接报后,即派人调查取证,但隋某已外逃,下落不明。1997年11月23日,沈阳市铁西区公安局电告将其抓获,检察院即派人将其押回牟平。经侦查认定,隋某在任县汽车贸易中心汽车科科长期间,为获取10万元好处费,于1993年4月22日把本单位50万元资金擅自挪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1998年3月2日,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同年4月17日,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