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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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6月,检察机关恢复,刑事检察工作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全面展开。刑事检察坚持公安、法院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通过审查案卷、提审被告、调查复核和参与公安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书等形式,发现违法和运用法律不当之处,及时向公安、法院提出纠正。在打击刑事犯罪中,检察院主要把事实关、定性决定罪名关和运用法律关,执行专人审查案卷制度、复查制度、检察长审卷把关制度、集体研究制度、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度。1979年9月,批捕人犯权下放,改地区检察分院审批为县检察院审批。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32人,经审查决定批捕2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5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15人。
1983年,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476人,经审查决定批捕37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42件300人,通过审查决定提起公诉236件288人,免予起诉6件12人,出庭支持公诉236次。在审查起诉环节,履行监督职责,追诉、追免诉漏犯125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口头提出纠正30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3件,经二审改判1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口头提出纠正15次。1985年8月,按照最高检察院的部署,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在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中,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举报工作机制,受理群众举报。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931人,经审查决定批捕745人,决定不批捕17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744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680人,免予起诉42人;出庭支持公诉680人。
1986年,刑事检察工作转入专项治理。同年,莱山镇驻地群众反映社会治安问题,赶集上街没有安全感,刑事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一起进驻,挖出抢劫、盗窃、流氓等犯罪分子24人,分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和死刑,使驻地社会治安好转。1987年,地处解甲庄镇的烟台铁厂附近,盗窃生铁犯罪猖獗,刑事检察机关派人参与治理。之后,在不同时期开展打击车匪路霸、走私、扫黄打非、清除流氓恶势力等专项治理工作。从1989年开始,侦查、逮捕、起诉由经检部门和刑检部门分别办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在办案中坚持“打击、保护、预防、促进”八字方针,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把打击犯罪、保护企业、预防经济犯罪、促进经济发展融为一体。
1978~2000年,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逮捕案件3176件4180人。通过审查决定批捕2665件3328人,决定不批捕394件633人;通过审查批捕履行监督职责,追捕漏犯70人,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9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口头提出纠正56次。受理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095件4225人,通过审查决定提起公诉2648件3460人,免予起诉213件382人,不起诉39件63人,建议撤销案件50件66人,移送上级检察院起诉的145件254人,出庭支持公诉264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