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地方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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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路巡逻 
1995年10月,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巡警大队成立后,巡警以徒步巡逻为主,机动车巡逻为辅,昼夜轮班巡逻。巡逻范围北至新城大街,南至工商大街,西至牟山路,东至沁水河桥。在巡逻中,对群众求助及时给予帮助,经盘查发现可疑人员,直接送至管辖区派出所审查处理。1997年开始,在巡逻中发现违法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50元以下治安罚款的当场处结,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送辖区派出所处置,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刑警大队处理。1998年初,巡警大队配置机动巡逻车辆,并在银行等经济要害部门及政府机关门前设立流动和守护岗位。同时,大队设值班室并成立备勤中队,配备110报警服务车两部,用于援助求助群众和处置突发事件。至2000年,巡警大队处理各类违法人员560人,送交派出所、刑警大队处理的220余人;劝阻和制止突发事件421起。巡警大队先后被烟台市公安局记集体三等功两次,被共青团山东省委、省公安厅授予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二、保安 
1989年3月,县保安服务公司建立以后,为社会提供保卫、守护、押运、巡逻等服务,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000年,保安分队由1993年初的5个发展到21个,其中为机关提供保安服务的分队5个,为国有、集体企业服务的11个,为外资企业服务的3个,为农村服务的2个。队员250人,执勤点100多个。至2000年,查获偷盗国家和集体财物的案件1459起,缴获赃物折合人民币1890余万元,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24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24起,制止违法犯罪案件2237起。
三、农村治安 
全区农村治安实行责任制,区与镇、镇与村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制定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健全治保组织,维护农村社会秩序。1996年,区综治委、公安分局制定《烟台市牟平区治安保卫委员会规定》,强化农村治保组织、队伍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培训治保人员。全区农村治保会组织群众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教育挽救失足人员,协助调处民事纠纷,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1999年全区农村治保会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430余条,协助破获各类案件360余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380人。
四、海上治安 
1980年起,边防派出所采取加强渔民、渔具管理和海上监控等措施,使沿海辖区治安秩序基本稳定,没有发生过偷渡外逃案件。人员流动较大的养马岛被誉为“太平岛、安全岛”。
1980~1986年,边防派出所对沿海船舶、渔具、渔船民采取一级管理方式,无偿管理服务。1987~1993年,组织群众性看船护港队和海上巡逻队,对船舶和养殖区、定置网区管理看护,依据船舶马力大小收取看管费用。自1994年起,烟台市海飞保安公司牟平分公司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对辖区船舶、渔船民进行管理。同时,边防机关设海上110系统,监控辖区沿岸及海区海情,预防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五、查赌、禁娼、扫黄
20世纪80年代初,境内赌博、卖淫嫖娼死灰复燃。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全县开展肃毒、禁娼、禁赌工作。进入90年代,先后于1992年、1997年、1998年三次开展以打击“黄、赌、毒”为重点内容的治安整治活动。2000年,公安机关会同监察、文化、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查处赌博案3起、色情服务案1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