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枪支与爆炸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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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枪支管理 
1981年4月起,实行枪支持证管理。县公安局对全县公民个人持有的枪支进行清理登记,经审验合格发持枪证2432本,其中猎枪、土枪持枪证各1030本,气枪持枪证270本,步枪持枪证52本,各类手枪持枪证50本。同时对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及金融等单位的枪支均登记发证或换证。1996年9月,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境内不设猎区的通知》精神,山东省属非猎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配置和持有猎枪,牟平公安分局对全区公民原合法持有的猎枪(火药枪)、气枪和制式猎枪进行摸底登记,全部收回;对无证持有的枪支,通过宣传教育无条件上缴。全区共收缴制式猎枪1500余支,子弹500余发,一部分送烟台市公安局封存,其余按规定全部销毁。此后,又组织多次收缴工作。
二、爆炸物品管理 
1979年12月,解甲庄公社一农民在村外自爆身亡。1980年3月,高陵公社一农民在水库炸鱼,将放水管炸坏,水流失7.73万立方米。4月,县委发出《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在全县范围内清理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共收缴雷管43526支、炸药1.88万公斤、导火索2.49万米、手榴弹106枚、子弹819发、炮弹头41个、地雷4枚。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购买爆炸物品一律向县公安局办理申批手续。1981年8月,县公安局指定爆炸物品由县化建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分配,各公社均由社办物资供应站供应,违者一律取缔。1984年1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减少不安全因素。1987年9月,民用爆炸物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乡镇和县属以上矿区单位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19处,设立爆炸物品储存专用库;考选任用专职管理人员78人、爆破员195人。1995年底,对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进行调整,埠西头民爆站并入观水,大窑、姜格庄、龙泉并入宁海民爆站。2000年,全区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13处,年使用炸药1000余吨、雷管50余万支、导火索200余万米。
附:爆炸事故简记 
1946年7月,胶东军区六甲兵工厂,厂址牟平县六甲村(今观水镇)。在育黎兵工厂撤并迁入六甲兵工厂之际,因赶制地雷操作失误,引起地雷爆炸,厂房炸毁,陶希发、邵玉娥(女)、杨春凤(女)、于瑞云(女)、修凤珍(女)、吕某(女)等18名战士当场牺牲,遗体就地安葬。前志遗,今志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