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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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1951年8月,牟平县人民检察署成立,1955年1月改称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中县检察院受冲击瘫痪。1978年6月重新建立,检察干警10人。1979年11月,检察院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股和二股及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股,检察干警40人。1982年4月,增设控告、申诉股和政工、技术二科。1985年定编50人,实有45人。1988年增编10人。1995年1月,改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91人。2000年,编制71人,实有84人。主要职责是: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依法对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负责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下属单位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1979年11月,设立经济检察股,后改为科。1990年2月,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1993年10月,撤销贪污贿赂检察科,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5年1月,更名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2000年4月升格为副科级单位,工作人员15人。
渎职侵权检察局 1979年11月,设立法纪检察股,后改为科。2000年4月,撤销法纪检察科,成立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局,为副科级单位,工作人员4人。
司法警察大队 2000年9月成立,股级单位,受区检察院和烟台市检察院司法警察支队双重领导,编制7人。
乡镇检察室 1996年12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成立,对外称烟台市牟平区农村经济检察室,为副科级单位,编制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