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政协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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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主要形式有政协例会、委员提案、专题调研、行风评议等。区政协按照民主监督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坚持“监督在执行之中”的原则,利用政协例会、民主对话会和委员调查、视察等形式,组织委员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各项法律法规在全区的落实情况、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活动。同时,根据区委的统一安排和有关部门要求,每年选派10多名政协委员担任执法义务监督员、监察员,直接参与全区有关工作的执法、执纪检查活动,并对区直重点部门、行业的作风情况进行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