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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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即法律监督;监督“一府两院”(区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即工作监督,主要包括全面工作监督、计划和预算监督、人事监督等。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质询和询问,检查和视察,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的部分变更等;审查有关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等带有全局性的决策问题;审查环境保护、药品卫生、食品卫生等群众普遍关心或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经审查认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和检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1986年、1991年、1996年分别作出了在全体公民中进行一五普法、二五普法、三五普法教育的决议,其间,每年听取审议普法情况汇报。
三、人事任免权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选举和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根据区长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的任免;根据法院院长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区人民政府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人民政府副区长的个别任免。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罢免。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选举和任免权的过程中,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任人惟贤原则,发扬民主原则,依法办事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任免。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一般通过广播电视公布,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一般通过文件和广播电视公布。1993年,县人大常委会曾专门召开大会,宣布任命决定,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