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人大 政府 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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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2月始设牟平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4年7月召开牟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80年5月,牟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决定设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1995年,按照全国人大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将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1979年规定的3年改为5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仍为3年。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区重大事项,依法行使监督权。
1980年5月,牟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牟平县革命委员会改为牟平县人民政府。区(县)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建立落实政府领导定期调度、限时办理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向政协通报提案办理情况等制度,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1978~2000年,区政府年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60件,其中被区委、区政府采纳年均40件。代表、委员满意率达95%以上。
1983年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牟平县委员会成立。区(县)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参与全区(县)大政方针和政府工作报告协商讨论,同时围绕城市规划建设、重点工程推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市场物价、社会治安等重要和热点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调研和视察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区委、区政府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