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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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制度建设
1979年,县委办公室设有信访科,信访任务重的职能部门或设信访科(室),或设专职接访人员。1983年后,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调整触及面扩大,人民来信来访增多,逐步建立健全信访处理工作运行机制。1986年建起县、乡、村三级信访网络,县、乡镇设信访办公室,村设信访员,并制定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制度,规定每月前两个周的周二为公开接访日。对上访人提出的问题详细登记,对照政策和法规,能当场答复的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跟踪限时督办。1989年,全县有60%的乡镇达到无越级访、无集体访、无重复访的“三无”标准。1990年,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牟平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区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行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199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全区信访工作逐级实行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逐级负责。
1991~1995年、1997年,牟平区(县)被山东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二、信访案件处理
1978~2000年,全区共接访3.4万人次,受理来信3.6万件。其中,区信访局接访6000余人次,受理群众来信和上级转办信件3000余件,处结率均为98%。区纪委受理来信来访6000余件(次),处结率为98%。各乡镇共接访6900余人次,受理来信5700余件,处结率分别为95%和96%。劳动、民政、司法等其他信访任务重的部门在劳动保险、事故处理、生活待遇、社会纠纷、民事纠纷等方面受理的信访案件占全区总信访案件的5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