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环境监督管理与执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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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监督管理
牟平区环境监督管理从征收排污费开始,逐步全面开展环境监督管理工作。1980年开始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收费面从县属以上企业逐步扩至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1980~1982年,征收排污费57万元,返回23万元治理污染。1985年,对52个有污染的单位收费37万元。到1990年,征收排污费110万元。
1993年后,环境监督管理由简单的收取排污费转变为全面监督管理,使环境监督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在城区范围内设立了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二氧化硫控制区等环境管理区。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费征收、环境污染和事故处理以及环境信访等工作程序。同时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制约监督机制。环保部门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流域、水源地,加大现场监控力度、频次,开展环境监理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未办理环保手续、未执行“三同时”管理规定、污染处理设施不运转及“两土一水”等环境违法案件。至2000年,依法拆除燃煤锅炉48台,改造42台;取消茶水炉66处;在高陵、刘家夼、水道、莒格庄、玉林店等镇取缔土法炼金点638处。
二、执法宣传
1989年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20多部环保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被各级政府所重视。通过宣传,环保知识得到普及,提高了全民的环保意识。企业主动进行技术改造、治理污染和综合利用。“不是企业消除污染,就是污染消灭企业”的观念逐步为大多数企业所认同。在执法中,工作人员“身兼双职”,既是一名执法人员,又是一名环保宣传员,把环境执法的过程当作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的过程。至2000年,全区共治理污染源(点)959个,主要工业污染企业全部得到治理,并实现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