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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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从1984年开始,由房管科负责,依据《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产籍进行登记、确权发证。通过房屋普查,城区内大部分国营企业单位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1989年11月,此项业务由县房产交易监理所兼管。1997年10月,区房产管理处成立产权产籍管理科,工作人员9人,负责规划区内国有、集体和城内住村及规划区外的工矿区、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同年进行登记发证83处17.44万平方米。1998年,登记发证147处55.26万平方米。1999年,登记发证166处2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