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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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以前,全县直管公房面积1.2万平方米,主要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由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征收的房租用于维修和保养房体。租住者未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让、互换和改变用途。房屋闲置时向房产部门办理退租手续。对无人居住且无正当理由闲置半年以上的,房产部门收回另行分配。
1980年1月1日始,县直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双职工宿舍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单职工宿舍,不论是谁投资建设的,产权一律划归县革委所有,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面积50万平方米。各单位自建的双职工宿舍的分配权仍归本单位所有,房屋维修由房管部门负责,房租由使用者每月或每季度送交县房产管理部门。1982年9月1日起,属政企合一的机关单位和厂矿企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宿舍不再由城建局统一管理,一律改为本单位自行管理,其租金标准仍按城建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宿舍(包括单、双职工宿舍)仍由城建局统一管理、收取房租和负责修缮,管理面积12万平方米。1996年以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住房向职工个人出售,加上旧城改造拆除一部分,2000年,直管公房减至3.6万平方米。
直管公房的租赁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农民合同制以上的双职工家庭。符合分房的职工,写出书面申请,交房管部门备案,由房管部门审查、打分,按资格及打分情况调整住房。
直管公房租金,1980年以前,按间数收取房租。从1980年1月1日起,改为按平方米收取房租。双职工宿舍的租金标准定为五个等级,按房屋等级和室内使用面积计算房租。一等房为0.10元/月;二等房为0.089元/月;三等房为0.078元/月;四等房为0.075元/月;五等房为0.069元/月,并按房屋朝向、环境及房屋的设施情况调整不合理的部分。对机关、团体、文教卫生、工商企业用房,定为四个等级,按建筑面积收取房租。一等房为0.30元/月;二等房为0.25元/月;三等房为0.20元/月;四等房为0.15元/月,并根据不同用途对房屋损坏的不同程度确定不同的计租标准。1982年9月1日开始,职工住房房租定为楼房每平方米0.11元,平房0.10元,草棚0.09元。四层楼按1-3层房租降低5%,五层以上降低10%,地下室按40%收费,职工住房享受房租补贴,由其所在单位补贴45%。租民房以四间为限,正房每月每间1.10元,倒厅1.00元,厢房0.90元,享受上述租价45%的补贴,超限额不补。1996~2000年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公房租金进行过四次调整。
1996~2000年牟平区直管公房租金调整情况表
表4-1单位:平方米

1996~2000年牟平区直管公房租金调整情况表
表4-1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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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时间 │ 一等房 │ 二等房 │ 三等房 │ 四等房 │ 五等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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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0.90 │ 0.70 │ 0.60 │ 0.50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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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1 │ 1.30 │ 1.00 │ 0.85 │ 0.60 │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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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1 │ 1.65 │ 1.25 │ 1.06 │ 0.75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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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1 │ 3.30 │ 2.12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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