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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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机构
民国30年(1941)5月,县选举委员会和一、二、三区及其所属乡选举委员会成立。各级选委会成员,县、区级5人,乡级3~4人,成员多为各救会员和小学教师。民国33年(1944),县选委会由党、政、军、民、参议会的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下设秘书股、宣传股、总务股、组织股。区选委会设办事处,由5~9人组成,主任由区长担任,县选委会派出工作人员任副主任。村选委会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立,由5~9人组成。
建国后,县选举委员会一般由9~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县、乡(镇)选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选区设立选民工作组和若干个选民小组,组长由选民推选。1980年3月,县选委会和公社选举办公室,由党委副书记和革委副主任担任正副主任。选区、大队选举领导小组组长由片长、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
二、选民登记
民国30年(1941),抗日根据地首次进行选民登记,党政军民参加选举活动。二三区16个村参加选民登记的2648名,其中男选民1423名,女选民1225名。民国33年(1944),昆阳区有9434人参加了选民登记。
1954~1984年,牟平县历届选举都采取普查的办法进行选民登记。1984年全县共有378796人进行了选民登记。在历届选民登记中,各级选委会都对选民资格进行了严格的审查。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和乡(镇)选委会将初步审查的名单公布于众,让群众审查核对,在处理好选民资格的基础上,正式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
三、选举方法
民国30年(1941),在抗日根据地推行民主选举制。选区的划分一般是20户为一组,每个选区由3~5人组成。公民在选区内自由结合,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县、区两级代表会议选举县长、区长;乡村级代表会议选举乡长,群众直接选举村长。
建国后,选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在城区或机关能够产生1名以上代表的单位和系统划分一个或几个选区,不能产生1名代表的单位,按居住状况联合划分;在农村,小村联合划分,大村单独划分选区。1949年12月至1953年6月,选举采取选派和推选的办法选举产生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4~1985年,县人代会共召开十届。以选区为单位召开大会,先初选,后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至八届实行等额选举,九、十届差额选举。
四、代表的产生
牟平县的选举活动,是从民国30年(1941)开始的,至民国35年(1946)4月,先后在部分区乡进行了五次选举。首次选举是在二区和三区16个村进行,应参加的选民2648名,实际参加的占95%。直接选举产生了32名正副村长,其中女的3名,工人占15%,农民占80%,商人占5%;职工会员占15%,妇救会员占10%,青救会员占18%,农救会员占57%。1954年2月,牟平县进行第一次全县性的普选活动。除精神病患者和被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的人以外,凡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时,先让群众推选候选人,乡(镇)选委会召开各种组织代表会议,共同酝酿协商,推荐候选人名单,提交各选区和选民小组酝酿讨论,经过反复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选举前5天发榜公布。然后选举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选出乡长、副乡长、乡政委员和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24名。1984年,有376304人参加了投票选举。参选率达99.34%,共选出乡(镇)级人大代表1234名,县级人大代表35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