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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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管理制度
1951年,区卫生所开始建立抢救、门诊治疗护理、交接班、住院治疗和值班等工作制度,并逐年完善。
“文革”中,上述制度悉遭破坏。1977年恢复。1982年,各医疗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院行政管理、医疗工作和总务、财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作人员职责。医院行政管理制度包括领导深入科室、医疗统计、预防保健卫生管理、值班和请销假等8项制度。医疗工作制度包括门诊、护理、查房、医嘱、急诊、观察、抢救、会诊、转院、交接班、病例书写,病房管理、医疗差错、事故报告等18项制度。总务、财务工作制度包括编制年度预算、组织财务收入、一切财务帐、医疗收费、维修、车辆和食堂管理、被服供给、赔偿等10项制度。
二、公费医疗制度 1952年11月28日,县人委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从次年6月1日起,县内由国家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党派及有拨款的事业单位供给制、工资制工作人员、超编制尚未调整的人员与上述供给制人员的小孩、保姆及经机关批准由国家供给的随机关家属、中小学教职员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全面实行工资制以后,干部的无职业家属及其小孩、保姆均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每人每月标准定额为:1953年1.1元;1963年1.7元;1985年2.5元。
三、合作医疗制度
1971年,莒格庄公社首先试行社、队两级管理合作医疗制度。1974年底,社、队两级管理合作医疗制度全县普及。其管理办法是,从大队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交公社卫生院代管,年筹年用。社员重病住院时,医疗费从中报销。但报销的比例不等,有的公社报销50%,有的报销70—80%,个别公社全报销。后因经费不足,管理不善及实行生产责任制,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至1985年底,16处乡镇先后停办。唯有龙泉乡仍实行乡办合作医疗制度,每个村民年交费1元,重病住院报销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