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营业执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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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2年(1933),牟平县开始办商店请领营业证。4月,县烟酒暂许营业证稽征处成立,招商包办,年缴包额7311元。按等级缴费领证的烟酒商户,准许营业。一等为设店专营烟酒者,每季纳费4元;二等为它种商店,大部分兼售烟酒者,每季纳费3元:三等为它种商店,零售烟酒者,每季纳费2元;四等为设摊零售烟酒者,每季纳费1元;五等为肩挑负贩烟酒类者,每季纳费0.5元。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承袭民国制度,并加重营业执照收费。
1949年,县人民政府开始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费由县工商局收取。1956~1980年,座商资本300元以下者收费1元,300元以上不足4000元者2元, 4000元以上者按资本的3.05‰收费;增加资本收费:不足300元者0.5元,以上者2元;变更名称登记与增加资本者同:遗失补证:资本不足300元者1元,以上者3元。摊贩及个体手工业者收费:新开业摊贩资金10~50元者0.2元,50~100元者0.5元;个体手工业者只收证明费0.2元;遗失补证者0.5元。
1981年,签发营业执照,全民所有制者,由主管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合作系统增设基层社,由县社审批。社队工商企业,由社队企业局审核。个体工商户,所在村队核准,然后报县工商局审批发证。其中,有经营食品者,还需经县防疫站审批。经营特种商品,经县公安局审核批准。出县经营者,经其所在地工商局审批同意。按新规定收费:国营和集体大型企业500人以上者收费50元,200人以上不足500人者40元,50人以上不足200人者30元,不足50人者20元。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的收费20元。个体工商业户和外地设在县内的分厂(场)、分店、营业店,均收费5元。变更登记时,国营和集体收费5元,个体工商户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