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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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城内登记座商有当铺10家,绸缎布匹店、糕点业各8家,杂货铺11家,车子铺、西药房各4家,医院、鞋铺、油坊各5家,中药房、茶庄、肉铺、丝庄、客栈、浴池、磨坊、碱庄各2家,饭馆7家,烧肉铺、兽医庄、黄酒厂、糖果厂、酱园、钱庄各1家,计23业88家。
在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企业登记是当时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试行办法》、《关于公营企业和私营合作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的规定,对全县企业进行登记。1952年手工业799户,从业1637人:商业2448户,从业3757人。次年审查登记和发证。1954年工商业户登记3209户,从业4375人,资金350865万元(旧人民币)。并引导工商业者在登证许可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
1964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全县国营、公私合营、农村社队经营、私营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登记发照,计国营和公私合营73户,供销社系统271户,社队集体749户,个体465户。划分生产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取缔无证经营。
“文革”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中断。对企业的开、关、并、转、迁和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失去控制。
1979年以后,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1979]102号文件和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条例》规定,对企业进行登记,建立“经济户口”,加强行政管理。
1980年,全县工商企业普遍登记,并注入户口。工业370户,职工总数24528人,其中固定职工6086人,总产值14097.58万元,净值3410.37万元;全民所有制企业13户,职工5666人:县集体所有制企业21户,职工4229人;社队企业321户,职工13403人;学校企业4户,职工133人:其它部门办的企业11户,职工1007人。商业共803户,职工12765人.其中国营商业系统51户,外贸系统1户,供销系统751户。在登记中,对缺乏原材料,产品质量次,销售无去向,经营管理差,三废污染重等问题,均协商提出整顿和并转意见,上报核查。一年中,又发展工商企业544户,其中社队企业162户,饮食业17户,服务业39户,修理业63户,集体商业186户,个体商业77户。及时提供购销信息。对新开业的照相、钟表、无线电修理业进行技术考核,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暴利收入者,据情处罚。并增签短期营业执照,核准季节性和临时性经营者680户。开外销产品证明信1260份。至1984年,登记商品达1500余种,上市商品价值1亿多元,成交额达2037.3万元。
1985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法工商企业进行分类登记。放宽开办条件,放宽对企业名称、经营地点、生产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的核定,简化企业登记的审批程序,缩短办照时间。对原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营的32户商业企业全部进行整顿,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独立经营的19户,改变原党政干部挂名的7户,吊销营业执照的5户,改为个体经营的1户。同时还对全县510户“公司”和“中心”的工商企业名称、经营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方面,进行整顿审核。保留有利于活跃经济、方便群众的107户,吊销“四无公司”(无资金、无厂址、无设备、无人员)的营业执照4户;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迟迟不能开业的242户,收回营业执照,转变为厂、店的145户;尚在审议的12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