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物价监督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5&A=1&rec=462&run=13

建国初,对私营工商业实行“产、运、销”三者均利政策。1950年,市场管理委员会,每逢牟平集日挂牌公布物价,抑制投机者哄抬物价,并先由国营商店平价购销。1953年,供销社经营的商品,价格低于当地公司批发优待价2~5%,自营小农具及生活资料等,根据品种,价格低于市价1~5%。1956年,供销社执行省社颁布的《关于物价工作的几项规定》,严明物价纪律,履行物价手续。
“三年困难”时期,在稳定18类人民生活必须品价格的同时,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政策,以供急需并回笼货币。
“文革”期间,冻结物价,保持物价稳定。1970年,牟平县恢复三级批发站后,对批发和零售价格作了具体规定:城关、武宁、大窑3处基层供销社执行县城价格,其它基层社一律按地段计加城乡差价。
1980年起,外购商品,凡有牌价的,一律按牌价销售,无牌价的,按产地牌价再核定价格,确定销售牌价。1983年,市场一度出现过紧俏商品加价,一般商品减价现象。百货公司、纺织品公司、五交化公司、副食品公司等批发企业,无论进价高低,均按牌价批发和零售。
物价部门实行一年一度的审价制度,如遇较大规模的商品调价或市场物价有波动,则相应地组织大规模的审价。检查督促工商企业执行物价政策情况,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及时的纠正和严肃处理。1982年9月物价检查中,发现牟平酒厂瓶装白酒,每瓶(1市斤装)平均少3钱,对非法多收的3765元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