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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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国家金库业务
1950年3月,按照中央金库条例的规定,牟平县设立金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牟平办事处代理,一切国家财政收入,由银行按款项性质,分别转入“中央金库款(或预算内存款)”户或“地方金库款预算外存款”户。集中之预算内款项,定期地按规定比例上解入库。地方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开支专项款拨付,根据地方财政出具的凭证,转拨(汇)至有关单位结算户。办理此项业务时,多用转帐方式结算,取代繁复的现金结算,迅速、安全、准确。
二、代理中国银行外贸贷款业务
1977年,牟平县外贸公司有流动资金5万元,不敷对外贸易所需,绝大部分靠银行贷款。自1977年建立信贷关系以来,银行按计划贷给。起初贷款只有40~60万元,1980年开始,外贸贷款由县人民银行代理。同年,水果包装品和扶持生产物资大量增加,贷款增至96万元,1985年达到1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