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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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修造厂、农械厂、轻工机械制造厂等单位购置的专用设备,建设银行均按其计划用途进行审查,履行财政监督。1980年,建设银行对设备拨款再行明细规定:建设单位须向建设银行提供经批准的内购置设备和自制设备清单,外购设备需有供货合同:新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建设银行提供批准的初建、扩建设计的设备清单、供货合同、自行采购的零部件、需要安装的辅助材料一览表和设备安装施工预算。至1983年,先后对高陵水库灌区配套工程、碱厂、化肥厂、昆嵛山林场纤维板厂、象岛港码头、象岛对虾育苗场、粮食局饲料加工厂、牟平水产冷藏厂等新建项目共1468.9万元的设备拨款均进行事前监督,事后检查,使建设资金按计划使用。
三、更新设备拨款和其它拨款
1978年开始监督管理。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此项资金,须全部存入建设银行,只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其它如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施工机械转移费、大型临时设施费、生产职工培训费、试车费等开支的资金,建设银行均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拨款并加强监督。帮助建设单位按建设计划和概算指标规定之范围办事。1981年,开始对自筹建设资金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制度,杜绝了基本建设中的拉长战线、挪用资金、工地管理混乱等问题。
四、追加基建缺漏项目投资
在落实计划投资以后,县建设银行实施拨款监督。如有缺漏项目,则追加投资。1979年给昆嵛山林场纤维板厂追加20万元。1982年给牟平城至象岛通讯工程追加11.3万元,县对虾场育苗场追加23.86万元。
五、动员内部资源和清整在建项目
始于1973年。1982年上半年,清理在建项目,压缩在建工程投资128万元,占年初总数的81%。至1985年,共动员内部资源价值227.35万元,抵充拨款用于建设工程的达203.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