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金银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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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银管理
解放前,黄金随意买卖,银锭、银元作为主要货币流通。洋货源入口时,金银大量外流。解放后,人民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管理。自北海银行牟平办事处成立后,禁止金银交易流通,由银行收兑。1953年,取消金银手饰加工业,金银手饰也由银行收购。工业用金银由银行配售。1950一1985年,曾多次上调收购价格,鼓励黄金生产和增加金银收购量。1950年,黄金每小两95元,1980年为406.29元,1985年又上调到875元(即每克28元):银元,1953年9月前,大头洋每枚1.8元,小头洋每枚1.25元,10月以后,大头洋和小头洋同价,均为1元,1974年4月上调到2.5元,1980年3月上调到5元,1985年又上调到6元。
二、外汇管理
解放前,侨汇通过银行汇兑的,随邮局邮寄的,个人随身携带的均有。解放后,国家制定专法规定,所有外汇的收、支、付、兑,统由中国银行办理。美元和港币允许私人持有,但不得在市场上流通。如要出袁,必须卖给国家,由银行收兑。自1955年起,牟平县办理华侨汇款解付、华侨人民币存款和外券兑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