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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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贷款信贷管理
初建银行至1950年以前,物价波动频,银行曾以大豆等实物作价发放贷款,此法虽不受物价波动之影响,但监督不力。1950—1952年,发放的贷款以支持为主,资金安全为辅,经济效益差。
1953年,实行定额贷款,按企业的商品购、销、存额,减自有及视同自有资金额,为最高额的定额贷款。对工业贷款、商业贷款按计划发放,既可专用,又限制财政性占用,初步发挥信贷的监督促进作用,同时取消物资抵押和信用担保规定;对私营工业、商业的贷款,服务和有助于社会主义改造,促其走合作化和合营的道路;对农业贷款是支持农业社添置新农具,水利建设,解决生产费用不足及社员生活困难等问题。
1958年,在“大跃进”中,放松信贷计划的综合平衡,偏重于充分供应资金,结算办法简化灵活。取消县辖诧收,实行支票全县通兑和电话汇款。结果工商企业盲目生产和采购,商品大量赊销,乱上计划外基建项目,造成后来不少商品报废和降价处理,导致增加巨额贷款。同期并实行全额贷款,集中企业320万元流动资金,如数贷出,至1961年停办。
1962年3月,施行银行工作高度集中统一,管紧货币,集货币发行权于中央,扭转地方遂意要银行增加贷款,亏损企业靠银行贷款维持,以及挪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开支的局面。同时,银行对关、停、并、转企业的贷款,促其及时调整;协助企业清仓核资,处理积压物资,回收下马企业贷款。同年,工业贷款131万元,商业贷款937万元,农业贷款154.9万元,分别比上年减少179万元、580万元、20.1万元。第一次实现回笼现金76万元。此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小型农田水利贷款,讲求实效,确有物资保证,有借有还。
“文革”期间,本属救济范围的也实行贷款,发放给农民、渔民、小手工业者的贷款,部分户长期无归还能力,造成长期呆帐。再加新建20多处工商业单位,直到1982年流动资金尚处于紧张状态,工业系统仅有20%,商业系统(含粮食局、商办工业)综合核算也只有22.9%,使贷款大量增加。
1979年,改进和增加有效措施,企业贷款,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既有鼓励,又有限制;改革信贷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办法;加收亏损和多余积压物资单位的贷款利息。
1981年,根据工商企业销售情况定贷款限额,并考核其经济效益,加收利息20%、30%、50%不等。
二、基本建设信贷管理
1964年,县农业银行只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和国营建筑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信贷管理。1973年,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贷款后,县级批贷限额最高权限为2万元,以上者报地区批准,由财政局掌握发放。建设银行成立后,加强对短期贷款、措施性贷款、建设性贷款管理。县建设银行对措施性贷款,严格坚持贷还是不贷的原则,增产短线产品者贷,拉长战线、扩大缺口,重复建设、大而空、小而全、建成后亏损者均不贷。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主要是支持企业发展生产。贷后进行检查,杜绝挪用、转让和拖欠。违者,则收回贷款,加罚计息。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县建设银行审批贷款权限为20万元以下,以上者由地区建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