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华侨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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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牟平华侨汇款通过私人钱庄、烟台银行、商号解付,亦有自身或托人携带,侨汇数额无考。
建国初,牟平县华侨汇款,由烟台中国银行委托解付。后改由县人民银行或区银行营业所信贷员解付。1955年解付侨汇178笔,折合人民币10430万元(旧人民币),侨汇(人民币)定期储蓄利息高于一般的定期存款。1958年,全县解付406笔,侨汇额1.39万美元折人民币3.42万元。自1959年开始,牟平县对来自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侨汇实行物资供应。1961年,县百货公司设侨胞物资供应专柜,后又成立专门门市部。1963年3月,县人民银行开始安排专人直接解付,仍属于对中国银行的代理业务。先后与香港的中国、浙江、江南、南洋、国华、宝生、交通、盐业、新华、金城10家银行和国华九龙坡办事处、新华信托储蓄所建立通汇点关系,对华侨汇款直接进行解办(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华侨汇款绝大多数通过香港转汇)。同时,开始对来自社会主义国家的侨汇和出国工人的赡家汇款也同来自资本主义国家侨汇一样实行物资供应,由银行开据证明到指定地点购买。1964年1月1日实行侨汇物资供应票(俗称华侨券),到指定的商店、物资部门、粮食管理所凭票供应生活用品和建筑材料,购买紧俏物资。1968年,侨汇物资供应中断,1978年4月1日恢复。
1983年,国家对外汇采取以外汇额供应紧俏物资和存款利率优待政策,广泛吸取国外资金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年内增加新通汇12户。全年解付953笔,侨汇额25.7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4.6万元。1985年,侨汇额折成人民币59、2万元,比1983年增长8.4%。1955~1985年,共汇入17948笔,共221.7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21.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