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设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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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黄金设备贷款
1975年开始专拨黄金设备贷款。是年,金牛山金矿贷款40万元。1976年,金牛山矿又贷45万元。社办的福禄地矿和玉林店矿各贷15万元。次年,只有福禄地矿贷款10万元。1981年和1982年,社办金矿以化工局名义转贷90万元。1983年,金牛山矿扩大生产规模,增加设备,直接贷款100万元,次年又贷43万元。1985年,其它各矿又以黄金局名义转贷35万元。全县金矿贷款总额为393万元,余额30万元。
二、中短期设备贷款
1978年,牟平县开始对城镇集体工业“五小”设备发放中短期贷款,主要扶持农机和轻工业。县级贷款权限为5万元以下,以上由地区(市)批准。贷款期限初为2年,后展期为3年。1978年,县布鞋厂贷款13万元。1979年,增加国营工业中短期设备贷款项目,重点支持轻纺工业。贷期最长5年,贷额最多30万元,以增产、增利部分和更新改造资金归还。是年向皮鞋厂、商办工业副食品厂、酿造厂等共发放贷款38万元。1980年,为支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对18个项目发放贷款261万元,用于轻纺工业的占79%。当年收回15万元。1981年发放贷款81万元,收回150万元。1982年发放中短期贷款556万元,其中对新建糖厂以信托方式贷款331万元,支持其建厂和投产。1984年,发放专项设备贷款523万元,占发放贷款总额的87%。至1985年,累计发放贷款总额1912万元,余额140万元,其中,集体工业贷款159万元,余额20万元;国营工业贷款404万元,余额75万元;储蓄超存贷款133万元,全收回;专项设备贷款881万元,余额45万元:其它贷款(原信托)335万元,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