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工、商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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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贷款
民国29年(1940)以前,牟平县只有纺织、铁、木等手工业贷款,但无确切数额可查。
民国30年(1941),县抗日民主政府对长治造纸厂发放低息实物和现金贷款,年贷款额为2000元、(北海币)。至民国38年(1949),工业贷款公私兼顾,贷款单位有私营工厂20个、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工厂各2个。年贷款额为1595万元(旧人民币),其中私营工业贷款433万元。
1950~1952年,通过短期信用方式,以物资储备为对象,共发工业贷款19993万元(旧人民币),扶持13个国营工厂、5个集体工厂投资建设和发展。1956年,集中资金贷款于国营和集体工业。废除信用担保和物资储备清单手续,实行以长年合理物资储备为贷款物资保证办法,贷款指标下达到基层营业所,灵活调剂,及时提供信贷资金。1958~1960年,银行信贷服务于“大跃进”,偏于有求必应,用途审查不严,发放大量贷款。1961~1962年,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着重对关、停工业收回贷款,清理财政性占用。同时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资金需要。1963~1965年,银行信贷继续搞好清产核资,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合理发放贷款。1964年,增加物资企业贷款和结算贷款。1965年,向生产正常的农械厂、铁厂、酒厂等企业发放贷款35万元(新人民币)。1966~1970年,国营和集体工业单位增加,贷款额连年递增。1970年国营工业贷款为234万元。集体工业贷款为51万元。比1965年增加7.1倍。
1971~1975年。工业基本建设规模较大。5年中,累计发放国营工业贷款达1455万元,集体工业贷款达1015万元。1976~1978年,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1979年以后,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清产核资,处理超储积压物资;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经济合同发放贷款;加强信贷管理,控制货币投放;支持轻纺工业发展:加强货币回笼,实行存贷挂钩,差额控制,提高信贷效益。这期间,贷款数额连年增加。1985年,国营工业贷款5240万元,集体工业贷款1421万元。
至1985年,累计工业贷款总额36198.4万元,余额7286万元,其中国营工业贷款21215.4万元,余额为5240万元;集体工业贷款10387万元,余额为1421万元;手工业合作社贷款106万元,全收回;物资企业贷款3577万元,余额625万元;结算总额913万元,全收回。二、商业贷款
牟平县商业贷款主要是合作社、私营商业、集体商业和国营商业。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转为公私合营商店加入合作社。私营商业贷款结束。国营和集体商业贷款,以物资质押,信用(担保),活期透支方式提供大量贷款,支持其发展壮大,主导整个市场。至1956年,商业流动资金75%为银行贷款。1959年,对国营商业实行全额信贷。同时,由于县域扩大,粮食和商品储备增加,全年贷款达2944万元。1961年全额信贷停止。次年,实行以调整为中心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方针,控制商业贷款,比1961年减少580万元。继以回收和紧缩贷款为重点。1970年末,商业贷款总额下降为2006万元,占商品储备总额的82.7%。1975年,商业购销量进一步扩大,贷款总额增至3271万元。
1979年,在“对内搞活,对外开放”中,商品购销两旺,贷款量增加,1980年达6200万元。1985年,商业贷款总额74371.2万元,余额为3029万元。其中,地方商业贷款15020万元,余额为1314万元;供销合作社贷款18469万元,余额1090万元;粮食贷款36260.6万元,余额232万元;药材公司贷款1825万元,余额130万元;其它商业(水产、书店)贷款2540.6万元,余额216万元;集体商业贷款256万元,余额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