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农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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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9年(1940)以前,境内钱庄、当铺以及富有者,任意高利盘剥借贷,有的月利率高达4分,借贷者常被弄得倾家荡产、卖儿鬻女,甚至出典妻室。
民国30年(1941),县抗日民主政府对贫苦农民和烈军属发放低息实物和现金贷款。次年,在昆阳、东、垛三区发放低息和无息农业贷款18.97万元,扶持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打击高利贷者。民国32年对游击区731户农民发放低息贷款9.95万元。民国33年(1944),为扶持烈属、抗属和荣誉军人,发放贷款9.34万元。民国34~36年(1945~1947),共发放低息贷款47515.7万元,无息贷款32万元。随着低息和无息支农贷款的逐渐普及,私人高利贷者消亡。民国38年(1949),台风、大水、虫害接连发生,全年农业贷款21118.7万元(以上均为北海币),旧人民币39.05万元;贷出小麦、大豆、玉米共折旧人民币16866万元,扶持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建国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贷款主要是支持农田基本建设和渔业合作生产基金发展渔业等。1954年,开始发放3厘6的最低利息预购定金,支持农民购买农业所需物资。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农业“大跃进”,发放长期无息贷款。1962年,全县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59.3万元。“三年调整”时期,执行农业贷款当年平衡,力争收大于支,严格信贷管理,注意经济效益。1963年,全县豁免集体和社员逾期贷款9.31万元。北头等沿海大队的渔业贷款被豁免。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农业贷款重点用于渔业生产、农田基本建设和工副业生产。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精神,年均贷款23.4万元。1971年,全县豁免农业贷款176.37万元。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农贷工作,农字当头,面向生产,年均贷款百万元以上。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问,国家实行新的经济政策,农业贷款范围广阔,有个人、集体、国营、预购定金、农机、供销合作、农业和渔业生产费用、生产设备,社队企业生产费用和设备,承包户、乡镇企业、沼气等贷款,支持农、渔、企各业发展。至1985年,各银行共发放农业贷款56958.3万元,余额17841万元,其中,人民银行总额为2182.4万元,全收回;农业银行总额为26605万元,余额12461万元;信用社总额为24691万元,余额5380万元;预购定金总额为3479.9万元,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