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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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牟平县志》:(1936年版)卷四记载,牟平县当业始于清康熙三年(1664)。 至清末有隆泰、涌沣、德盛,广集、九如、协泰、天昌、会来、益合、同来等当铺1o余家,多数在县城,少数在区乡。民国以来,当业兴盛,后因兵匪盗日滋,当商皆有戒心,相继报歇。至民国14年(1925),唯一的益合当铺清准歇业,牟平当商从此绝迹。
当商系质押式的高利贷者,受押物成交后,当铺付给收据,叫做“当票”,载明所当物品及当价,由出当人收执。当期6~18个月不等,后改为12个月,逾期宽限1个月。当铺对当物估值折成,一般值十当七。按钱数和所当时间按月计算利息,月利率名义上为2分,实际为2分半至3分。届期,出当人必须赎当,过期不赎即为“满当”,满当之物品当铺有权发卖,当商获利更高。更有偷换珍贵当物的当商,其获利不可以获息计算。旧县志所称“活动金融,便利于社会者甚大”,未免大掩其弊。而实际出当者仅只不用央人担保和免遭拒贷而已,经济上则要蒙受很大的损失。同时,因有一些有产者常因赌博、狎妓、吸毒,将衣物当押一空,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