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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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牟平穷苦竭蹶的人,往往出典田地、房屋等,其中以出典田地者居多,较大村庄皆有。承典人交付典价后,即获得该地的耕种及收益权,并可再转典给别人。期满持原典金赎回但出典人往往因到期无钱赎回而变成绝卖,所得找价为数极少,要蒙受很大损失。地主富农常用这种形式压低地价,兼并农民的土地,中农与贫农之间因融通资金,也常发生典田关系。其中,也有出典人继续耕种自己出典的田地,而向承典人缴纳地租(典租)。出典房屋如同出典田地,典期内承典人拥有居住权,逾期不赎也成绝卖。人民政府成立后,各种出典禁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