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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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部分开征,按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税。1962年全面开征。计税标准和税额:乘人汽车、机器脚踏车以及各种非机动车,按辆计税,载货汽车、各种机动船,按净重吨位计税。各种非机动车、船,按载重吨位计税。1962~1977年,共征税29.3万元。1978年1月1日停征。
农业专用载重不超过1吨的车、船,军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无营利性质的自有自用车、船,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渡船,残废军人自有自用的脚踏车,均免税。第十二节市集交易税
1962年7月开征。旧表、旧自行车、猪肉、羊肉税率为10%,家畜、其它肉类、干鲜果和土产品为5%。均按实际销售额计征市集交易税,起征点为10元,但交易额在10元以下者免征。1966年,保留税种,停征市集交易税。1962~1965年共征23.7万元。第十六编金融
金融活动,在商品交换发展中,自发地从商品界分离出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发展,其所用之物质与形式也数度改革。初为物物交换,继则改以贝壳、龟甲、珠、玉、皮革等珍贵物品充当货币,后改用铜币、金币、银币、纸币等。牟平历史上曾流通的货币有齐至民国时期的铜币、清之竹签币、银币、纸币。金融贮藏,古今各异。庸朝以前,聚天下之财富藏之国府。晚唐时出现银行的雏形柜坊和飞钱(似今之汇票),便利商民金融存放。民国时,放贷大兴,静存者少,钱庄、当铺和个人高利放贷以取利。人民政府成立后,金融统归国家管理,发放低息和无息贷款,支持工农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境内经济繁荣,人民、工商、农业、建设银行和信用社的存、贷业务迅速发展。至1985年,全县农业贷款余额17841万元,工业贷款余额7286万元,商业贷款余额3029万元,黄金设备、中短期设备等项贷款余额为170万元;机关、团体、部队、企业等单位存款余额为2226万元,城镇储蓄余额为2625万元,农民储蓄余额为198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