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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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2月开征,银行于每次结算利息时,按5%的税率在利息所得款内代扣应纳税款,解缴人民银行金库,并向税务机关送交报表。至1958年共征1.1万元。1959年停征。
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事业基金及其存款之利息全部用于本事业者,银钱业之放款及其总分支机构或同业间往来款项,投资于企业之股息,工农个人相互间借贷之利息,每次利息所得不满5000元(旧币)者,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之利息所得税,均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