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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文化娱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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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称特种消费行为税。对境内从事电影、戏剧等活动的售票或收费收入征税。电影税率为5%,戏曲为4%。1953年改称文化娱乐税,税率未变。牟平开征此税较晚,1963年始征。1966年,合并于工商税,全县共征收2.8万元。
1956年对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7个项目演出免税2年。1958年,城市剧团和艺人下乡在2万人口以下的城镇演出一律免征。义演、专场、新闻记录和科学教育影片、儿童专场演出、小杂技、杂耍、木偶均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