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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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印花税
民国元年(1912)开征。民国8年,牟平县政府管理,每月计税不足200元。民国14年(1925),每月800元。民国19年(1930),每月是始年的8倍多。民国22年(1933),每月减为1450元。次年4月,每月减为1000元,9月又减为900元,11月改由邮局经售。
1950年重新开征。牟平县印花税的征收一是固定营业地址和设立账簿的单位及个人,总额贴花;二是临时经办所立的单据,发货票、契据、协议书等以自购按比例或定额贴花。1950~1957年全县共征印花税13.9万元。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自1956年6月起免贴的有:农村土改后所发之土地证,各种已贴花凭证副本或抄件,催索欠款或核对数目之抄单,车、船客票和行李票,农业社及附属单位、社员、个体农民和单位与企业所订立的合同、契约、商事产权等凭证,农产品采购部门与生产社签订预购农副产品的合同,国营企业对私营工商业改造所订立有关规章或制约性条款的协议书,小商小贩及合作小组的借款借据,简易人身保险金额不满20元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