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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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年(1913)开征屠宰税,民国12年(1923)又开征屠宰营业税。以“头”征税:猪0.3元,羊0.2元,牛1元。
1950年,征屠宰税,以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1954年,农民自养、自宰出售者税率13%,屠宰商宰售,再加2%工商税。行商征屠宰税和临商税共21%。机关、团体、学校自食征税13%,军队自食免税,出售均征税15%。1956年,食品公司和供销社按账面计征,屠宰商按零售价计征。次年税率下降为8%。1959年,向省内外调拨,征收购和外运税各5%,销地宰杀时再征税4%。1969年,一律改为按头征税,猪2元,绵羊0.4元,山羊0.2元。1973年,经营屠宰业务的企业,改屠宰税为工商税征收;个人和集体等单位仍征屠宰税。1981年菜牛每头征税4元。
军事机关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和猪、羊免税。春节期间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限量免税。1969年减半征税,1977年免税。1950~1985年共征收4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