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牲畜交易税 资料库:牟平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牟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1/article/42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1/article/42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国元年(1912)开征猪捐,年征5千吊,充作警察杂费用,民国20年取消。民国6年(1917)开征牲畜营业税,按头征税:大牲畜每头3角,犊、驹减半。初由牙纪兼征,全年税额300元,后增至2300元。民国17年(1928),招商承包,与屠宰税合并设局专办。税额投标,年有增减。 新税制称牲畜交易税。1953年开征,按成交价格,以头征收,税率5%,由买方交税。次年7月停征猪羊税,1959年8月,一律暂免。1961年12月恢复,次年1月改为由卖方纳税。1963年又恢复买方纳税。1950~1985年,共征牲畜交易税70.5万元。 购买种畜,互换自用的牲畜,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用无息贷款购买的耕畜,灾区购买的耕畜,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本系统范围内调拨的牲畜,科研、教学解剖用的牲畜,老、弱、伤,残牲畜,军马场价拨军用牲畜,集体作价给承包者的牲畜,均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