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牲畜交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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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1912)开征猪捐,年征5千吊,充作警察杂费用,民国20年取消。民国6年(1917)开征牲畜营业税,按头征税:大牲畜每头3角,犊、驹减半。初由牙纪兼征,全年税额300元,后增至2300元。民国17年(1928),招商承包,与屠宰税合并设局专办。税额投标,年有增减。
新税制称牲畜交易税。1953年开征,按成交价格,以头征收,税率5%,由买方交税。次年7月停征猪羊税,1959年8月,一律暂免。1961年12月恢复,次年1月改为由卖方纳税。1963年又恢复买方纳税。1950~1985年,共征牲畜交易税70.5万元。
购买种畜,互换自用的牲畜,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用无息贷款购买的耕畜,灾区购买的耕畜,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本系统范围内调拨的牲畜,科研、教学解剖用的牲畜,老、弱、伤,残牲畜,军马场价拨军用牲畜,集体作价给承包者的牲畜,均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