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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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盐税
明清盐税,有灶课、盐课。灶课,每丁1名,征银1钱4分7厘3毫;每地1亩,征银6厘;盐锅每面征银1钱2分。并有渔盐课钞,食盐折价,皆征于灶户。年额征银79两8钱5分8厘。盐课,盐商领票运盐,按票课征。境内原系票盐,官督商办,票额1088张,每票1张运盐112.5公斤,课银1钱6分7毫1丝6忽。共课银182两4钱7分5厘8忽。雍正八年(1730),改为盐课摊入地银,每两摊征盐课银1分1厘8毫1丝9忽8微,共摊征盐课银275两8钱6分。后因筹拨“庚子赔款”加征银1088两。
民国3年(1914)3月,改定税率,每担(50公斤)课税7角。共课银1713.6元,仍摊入地丁征收;并刊发百斤新式票,每张税银6角。民国4年秋,减为4角。民国6年,按司马秤每担课税:食盐4角,渔盐2角。至民国22年(1933),食盐加征外债附税、正税、建宅费、中央附税等,每担共征正附税2元6角;鱼盐每担加征正税至3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以量定额一次课征制,分为全税盐、减税盐、免税盐三个类型。1950年3月,每担盐税额按当地主粮折合人民币(旧币)13.5万元征收。同年6月降为7万元。1957年7月1日起增至8.6元(新币)。1958年,盐税征收移交税务部门,并改为以量核定固定税额,就场或公收单位征收,一次纳税后,在运输、流通、调拨、批发等环节中,均不再税。1959年12月,调整税额:食盐每吨159元,渔业用盐29元,农牧业用盐55.8元,工业用盐和出口食盐免税。农业选种用盐、牧业集体饲养大牲畜及猪、羊饲料用盐、国营和集体腌制渔物用盐减税。供应盐民及其家属的食盐(每人每年7公斤),免税。1980年10月1日起,食盐每吨减征12元。
盐税的纳税期,牟平县确定在原盐销售、调拨出场后,每月15日和25日纳税两次,过期加征应纳税款1‰的滞纳金。1950~1985年,全县共征盐税4015.2万元。
二、营业税
1、烟酒税:
酒税起源于汉,烟税起源于清。民国2年(1913),颁定烟酒特许税。次年,始征烟酒公卖费。税率分制造税与公卖费两项,均按季征收。烟草税、费,每50公斤各征1.2元;黄酒税、费,每50公斤各征0.88元;烧酒税、费,每50公斤各征2.8元。税、费之外,还年征门牌凭单1元,烟酒牌照税2~6元。每年约征税、费7000余元。
2、牙行营业税:
清初,此税已实行,纯为一种包办性质,其税率为值百抽二,概由牙行直接向卖主征收。帖费5年编审一次,一次缴纳,课程按年份分期缴纳。牟平县牙税于民国5年初次编审,嗣后费、课累增。至民国22年,帖费增至6365元,课程费增至4512元。民国5~22年共征5次。征帖费1.27万元,课程7816元,还征牙行附捐,年征204元。
3、油类营业税:
创办于民国7年(1918),日产油100公斤、80公斤、40公斤、25公斤,分别确定甲、乙、丙、丁四种,年税税额依次为30元、24元、16元、10元。由油业工会代征。民国22年(1933),改称油类营业税,全年税额866元。
4、商店营业税:
民国20年(1931),境内实行商店营业税,税率为2~20‰。当年收税6700元。民国22年为6550元,次年为5780元。由于商业衰退,税额逐年减少。
5、烟酒暂许营业证费:
民国22年(1933)4月,牟平县成立烟酒暂许营业证稽征处,招商包办,年缴包额7311元。营售烟酒的商户,均按照等级缴费,一等每季4元,二等3元,三等2元,四等1元,五等0.5元。领证始准营业。
建国后,上述5种营业税仍征。1950年,依照《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工商营利事业按营业额征收营业税。1953年,修正简化税收手续,分工商业税率和临时商业税率。工商营业税依销售收入计算,税率2~3.5%;以营业收益额计算的邮电、运输装卸、仓栈、旅店、物品交易所,税率2~15%;以佣金收益计算的代理购销手续、交易行栈,税率分别为6%、15%。
1952年上调临时商业税税率,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由4%上调为6%;其它货物由6%上调为8%。每批货物销售总值不满15元者免税,1955年6月,起征点调整为20元。
供销和消费合作社,1953年5月起按2.5%缴纳营业税,1955年2月,上调为3%。
1956年9月起,调整简化合作商店和小商小贩的营业税率:商品销售收入为3%,服务为5%,手续费收入为7%。
1958年9月,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50年,全县营业税征收额为6万元(折新人民币,下同),至1957年共征收324.2万元,其中1957年为76.5万元,比1950年增长11.7倍。
三、当税
又称当捐。清康熙三年(1664)每户当商年纳税银2两5钱至5两不等。雍正五年(1727),始行《典当行帖规则》,业当商者,须纳税请帖,后因海防及军需筹饷,当商于正税外,另捐饷银若干,谓之帖捐。光绪十三年(1887),预征二十年当税。光绪二十三年(1897),又以当商获利多、税额少为由,每商年纳税银50两。清季牟平城和莱山、观水等镇,有隆泰、涌沣、德成、广集、九如、协泰、天昌、会来、益和、同来等当铺10余家,年征当税无资料可考。
民国时,以资本之多寡,营业之盛衰确定税额,多者二三百元,少者几十元。民国14年(1925),牟平县当商绝迹。自民国元年至14年,当税,银550两,银元5700元;当捐,银3150两,银元1827元;当规,银72两,银元66元;典当季规,银461两,银元332元。
四、厘金
晚清创立,咸丰九年(1859),宁海州署在系山口设厘金局,派员抽厘,后归商人
包办,苛敛更重。民国沿用其制,从民国2年(1913)到民国14年(1925),共征银41.43万两,征银元1.24万元。民国14年比民国2年增加6.8倍。民国20年(1931)裁撤厘金。
五、货物税
1950年1月,牟平县依照政务院《货物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用分类的比例税率对国货、洋货从价计征货物税。已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再重征。当年征1.5万元。1953年增收粮食、土布、蚕丝货物税,简化货物税计税价格,调整部分货物税税率。粮食2%,土布、肥皂、砖瓦各5%,白酒、酒精、香纸80%,雪花膏60%。1957年征597万元。1958年9月改革税制,改征工商统一税,共征216.6万元。
六、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开征,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此税。已税商品从产到销,不论批发或零售不再征收附加和其它各税。税率为白酒50%,原木、水泥、硫酸、羊毛、羊绒、马鬃、马尾和半机制面粉10%,猪鬃16%,兽皮20%。当年征6.9万元。1954年11月牛皮革调为40%,猪皮革免税。至1957年,共征22.9万元,其中1957年3万元,1958年9月停征,改征工商统一税。
七、工商统一税
1958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的规定,对在县内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品销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据其营业流转额和业务收入征收此税。工业品按工厂实际售价计算,农产品按采购价计算。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组织协作生产的牙膏、胎胚、暖水瓶胆、自行车零件、自来水笔和元珠笔配件等均免税。当年征收87.3万元。1959年7~10月,粮食酒精税率下调为5%;豆油、花生油下调为8%。1960年3月,芝麻油税率亦下调为8%。1961年2月,植物油一律改为8%。军用粮免税。
社、队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的肥料、土农药、土炸药、供社员食用的面粉、社员用的小农具、砖瓦、石灰和对外销售的编制品等免税或暂免税。1966年,生产队生产的卷烟和焰火,本单位公用和社员自用的,只征烟丝和鞭饱税。1967年,生产队经营的油坊、磨坊、粉坊、豆腐坊,所生产的成品与原料交换的,免税。
国家银行所得利息、汇费和杂项收入:保险公司所得保险费、手续费和出售受损残余物资收入;农用机械出租或给农业生产单位耕作的收入;医院、诊所、保健站、牙科、兽医站所得医疗收入;科研单位出售的试制产品、标本和提供劳务收入;学校勤工俭学的产品销售收入和接收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均免征工商统一税。1972年电力税率减至3%;基层供销社零售的汽油、柴油、润滑油、化肥、农药、牲畜和农业用煤、盐,种子、种苗等商品,会计帐目划分清楚的,免征。当年征315.2万元。1958~1972年,全县共征2899.1万元。
1973年,将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粮食免税。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简化税目和税率项目,税目由原来的108个,简化为44个;税率项目由原来的141个,简化为82个。同年,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猪鬃、马鬃、马尾、羽毛改由地区畜产公司缴纳10%的工商税,其它税均免。1974年,畜牧、家禽、水产饲养业(专营、兼营)对外销售的饲养产品只征工商税。1979年,基层供销社销售的农用塑料薄膜暂免零售环节的工商税县办年产20万吨以下的水泥厂,工商税减为7.5%,1982年再减为5%。1980年,减低酒类税率。同年,临时减免生猪收购、猪肉零售、加_工复制、炼油等环节的工商税。队宰分食和代宰代销的肥猪免税。罐头,工商税率由原10%暂减为5%。出口菜牛暂免收购环节的工商税。1982年7月,原肥皂、洗衣粉、砂器和瓦器原税率12%,布面胶鞋18%,炼乳、奶粉10%,均下调为5%。
1977年,社、队工业生产的砖瓦、石灰供社员自用的仍免税,生产的土陶器、砂器、土织麻袋、非金属矿产品,按5%征税,其余的一律按3%税率征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上述5%税率的产品,土织麻袋减半,余者减六成;3%税率的产品,均减四成。社、队企业生产的工业品,除烟、酒、糖、棉纱、焚化品外,1981年免征一年工商税。
农、林、牧、渔产品,社内调剂余缺的或自产自用的免税。1981年,农、渔用船、鱼网、农机具、打井、排灌、耕作、塑料薄膜、棉花加工、饲料加工、酱醋、不含税价出售的民用和农业生产用的建筑材料,均免税。
设在乡村的农具修理、修配厂、诊所、保健站、牲畜配种站的劳动收入:社员家庭副业收入;1978年以后,设在城乡的修理、修配、浴池、理发、缝纫、洗染;1981年,队办的为社员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等,免税。
八、工商所得税
1、集体经济工商所得税: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后,集体经济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和水陆交通运输合作社免征1年。1年后,水陆交通运输合作社减征25%。1957年改行加成征收办法:手工业合作社利润额3万元以上的加1成,递增至6万元以上的均加征4成:合作商店,利润3000~5000元的加征1成,1万元以内的加征2成,2万元以内的加征3成,3万元以内的加征4成,3万元以上的加征5成。
1958年,供销合作社改为上缴利润。1961年改为按5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不足3000元的为一级,税率30%;不足5000元的为2级,税率50%;不足1万元的为3级,税率60%;不足5万元的为4级,税率65%;5万元以上的为5级,税率70%。次年1月统一为39%。1963年4月起,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3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超过8万元的,税率为55%。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25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年所得超过2万元以上的,为60%。1965年4月起,陆上运输停止减税;医院、诊所、牙科诊所、拖拉机站、排灌站、集体盐场、火化场、农场、林场、园艺场、畜牧场、招待所、剧团、房管所均免征。城镇待业知识青年新办的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2~3年。1979年1月,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业,降为20%。1980年,县以上自筹资金新办的集体工商业,免征所得税2年。1983年,农用、农渔用、水利、四坊、服务业、集体人力畜力运输均免税。次年1月,又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全年所得300元以下的为一级,税率17%;8000元以上的为8级,税率55%。
2、个体经济工商所得税:
1950年,个体经济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1957年改行加成征收办法:个体工商户全年所得400元的起征,最高为10成,获利特多的还可超10成加征。1963年,个体经济所得税按14级累进计税,最低一级,全年所得12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1320元以上的,税率为62%。1965年4月起,个体手工业者,除生产荧化品、化妆品、鞭炮、烟丝、首饰等交全税外,余者均减税10%。1980年,个体经济工商所得税改为8级制,最高一级税率65%。
3、农村工商所得税:
1967年开征,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办企业均按20%征收。1977年,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起征点为2400元,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5%,6万元以下的为20%,10万元以下的为30%,10万元以上的为45%。次年起征点改为3000元。1977年规定:社、队新建企业除生产奢侈品、嗜好品者外,余者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2年;受灾和纳税确有困难的,酌情减或免。1979年,免征所得税限期为3年;社队畜禽饲养场和水产养殖场,盈利免征所得税,亏损的以工业利润补充抵减后,尚余利润征收所得税。
1981年农村工商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0%。凡同大型先进企业争原料的盈利较多的社、队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即开征工商所得税。其它新办的企业,政策上需要扶持的,免征1年或2年。1982年,对设在县、镇驻地的社队企业、供销机构、专业公司和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余额,经销酒、糖、塑料制品、化妆品、化纤纺织品、油漆、家用电器、钢木家具、皮革制品等商品的,均改按8级超额利润征收所得税。I983年,对设在县、镇驻地和农村的社队企业,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并取消3000元起征点的规定。同时,对基础差、底子薄,初期经营有困难的新办社、队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牟平县每年对社、队企业减税、免税达90万元左右。九、增值税1982年,对企业单位生产的机器机械、农用机具,由原在工业环节缴纳工商税,改征增值税。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税率为6%,机械及其零配件为10%,增值税实行“扣额”(扣除成本)、“扣税”(已纳税金)后缴纳办法。
1983年1月,牟平县开始对发动机厂、农械厂、农修厂,电器厂、车辆厂、轻工机械厂、机床附件厂、耐腐蚀泵厂、第一农具厂、拖拉机配件厂等10个单位,改征增值税。是年,共征收8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