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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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赋
明以前,宁海州田赋无详史记载。明《宁海州志》田赋记载较详。赋,夏税征收小麦2443石,秋粮征粟米17367石;马草30406束;户口食盐39671人。共折钞47792铤2贯,宝钞33896铤2贯,铜钱238926文。起科(征税)农桑折大绢179匹2丈零1寸;棉花绒156斤10两;丝棉折绢206匹2尺6寸;杂皮372张,狐皮105张,獐皮15张,羊。皮252张,苍术、黄芩、桔梗、泽泻、细辛、荆芥、昆布、蛤粉、桑白皮、知母、自蒺藜等药材共折银4两2分多。徭,全州实在户9042户,丁26187人,共银3461两3钱4分;逃移户1243户,丁3235人,共银991两1钱5分;力差共银993两5钱。嘉靖时改为“一条鞭法”,简化税制,变实物赋为货币税,年税额未见记载,阙如。
清曾两次改变田赋征收法,初为丁增额加,田增赋随;康熙五十二年(1713)改为人丁常额,续生永不加赋;雍正四年(1726)又改为丁银摊入地亩,丁赋划一。丁额,宁海州原丁额,当差人丁8474丁,额外人丁290丁。丁银2629两2钱。清顺治十六年(1659)并入宁海卫人丁295丁,拨入丁银111两8钱6分;雍正四年(1726)拨归海阳县人丁1579丁。丁银473两7钱。雍正十三年(1735),莱阳县青山乡划归宁海州,拨入人丁4951丁,拨入丁银1527两8钱7分;同年,裁并威海卫屯户人丁入宁海州389丁,拨入丁银192两5钱5分,上述原额及并拨人丁共12820丁,征丁银3987两7钱8分。地额。宁海卅原额各等地12369顷80亩9分,地银21869两9分。顺治十六年(1659)裁并宁海卫,划入土地91顷80亩5分,并入征银133两6钱6分。雍正十三年(1735),划入莱阳县青山乡地1299顷80亩,地银2929两2钱2分。又并入威海卫屯户地33顷74亩7分,征银110两8钱4分;同年,拨归海阳县土地2375顷29亩7分,地银4186两6钱6分。上述原额及并拨民屯各地共11419顷86亩4分,共征地银20856两1钱5分。康熙年问增征苍术折价银,本色水胶正费、本色黑胶正费、班匠摊入地亩征银,总计征地银20931两3钱8分。光绪至宣统,地有增减,清末总计征银23588两9钱7分。
民国沿用清朝田赋制度。民国3年(1914)牟平县开始银两折征银元,每两征2.2元。民国19年(1930)增为4元。民国24年(1935),以地丁名称,不符实际,改称田赋,废除银两制,改征银元,按亩排征。全县年征94349.4元。
除正税外,尚有田赋附捐和杂项附捐。
田赋附捐,民国10年(1921)以前,牟平县田赋附捐,均按钱码带征;民国11年,钱码银元并收;民国18年(1929),一律带征银元。自民国22年(1933)起,各年度均每两带征附捐2.86元,年征收71268.82元。
杂项附捐,民国14年(1925)至民国17年,军阀张宗昌的苛捐杂税达17种之多,每银一两牟平纳捐达25元左右。此外,两次索款40万元。民国17年(1928),杂军方永昌部遣刘选来驻牟索款,田赋每银1两加征军事特捐8.5元,索款20万元。同年,刘珍年以借款名义,向牟平索取给养费2.14万元。次年春,派牟平县供给粮食、谷草等,价值13.7万元。其败退牟平城内时,又强借民户3万元。民国19年(1930),随粮带征特捐11.79万元,此款除偿还城内民户借款外,余作军费用;同年,刘军还向牟平索款7.2万元,并索粮草、煤炭等给养费每月约2万元,又令预备越冬3个月军费14万元。民国20年,摊派给养费每月约2万元。次年,给地方请准减征1/3。此外,刘珍年还强索25万元。是年9月,刘军南走方止。
日伪统治时期沿用国民党的田赋税制,苛敛无度,但无资料记载。
二、公粮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抗日根据地征收农业税,初用银两制.共征银11242两5分9厘4毫(缺八区数)。民国31年(1942),改为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按人均产量实行累进税制,50.5公斤为起征点,人均占有多者,税率高,由1%递增到35%,征收粮食,故称缴公粮。次年,人均75公斤为起征点,税率由5%到35%。每公斤公粮带征木柴和谷草1.5公斤。民国34年(1945)改为统一累进率,人均产量50公斤为起征点,税率为3%。随产量递增而递增税率,人均产量583.5公斤以上者为35%。民国35年县政府以人均产量60公斤为起征点征收公粮,税率为5%,人均产量35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5%。民国37年实行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先扣除免征部分,再依率计征,税率为20%。民国38年(1949),公粮、田赋、柴草同时并征,每人扣除产量50公斤,税率同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7年,征收公粮沿用建国前夕税制。1958年改行全国统一农业税,牟平县常年产量上调14.96%.增加税额80万公斤,比原负担提高11.17%。以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大队为单位用标准粮折价计征。全县年征179万元,1985年增至218.2万元。
1971年调整农业税。对负担畸低的玉林店、莒格庄、水道、刘家夼、王格庄公社上调税额2.1万元;对畸高的武宁、大窑、埠西头下调税额2.1万元。
人民政府建立后,若遇灾情和有困难的集体和个人,均实行减免。民国29年(1940)至次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在一至八区和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区的部分村庄,分三个类型减免,一类减10%,二类减7%,三类减4%。民国35年(1946),县政府对荣誉军人安家的土地全免。次年1月1日新得的土地已经确权者,亩减征公粮5公斤,夏、秋各半。民国38年(1949)每头大牲畜减征7.5公斤,次年减征2.5公斤。
县政府还对贫苦的军、工、烈属,鳏、寡、孤、独农民实行社会减免。全年缺3个月以上生活费用者,减征七成以至全免;3个月以下者酌情。农业合作化后,减免对象是底子薄、历年收入差的穷队。1959年,农村生产队的种、幼畜每头减征10公斤。自1960年起,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同年灾情严重,全县减征398万公斤,占应征额的32.6%,其中水道、高陵、城关公社减征41%。1981和1982年旱灾,分别减征133.5万公斤和183.5万公斤,占应征的22.3%、30.6%。南部山区公社减征率较大,象岛公社豁免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