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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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管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牟平县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收入全部上解,地方党、政所需费用,制作预算分别向地委和专署领取,年终编报决算,报请核销。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除地方附加外,其余财权和财力集中在中央。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出均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次年实行固定收入,固定分成收入,调剂收入,分类分成办法,地方有了固定的收入和机动财力。
1958年,财权下放,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办法。进一步扩大地方预算权限,由于下放过头、财力分散、浮夸风、高指标等原因,帐面有余额,实际有赤字。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办法,计划包干,地方调剂。除邮电、外贸收入外,余者全归县级预算。支出一律按隶属关系归口预算。县的总收入和总支出核定后,确定分成比例。未能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集中和分散的关系。1962年,采取集中的做法,一切收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财政大权集中于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1966午,恢复1959年的预算管理办法。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收大于支的余额上缴;支大于收的缺额,上级补助。由于条块关系不衔接,地区之间不平衡,使中央财政收入下降。1974年改行预算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固定比例留成为0.9%,超收分成比例为9%,次年超收比例增为20%。因收支不挂钩,花钱在地方,平衡在中央,不能责权利相结合。1976年再次改行1959年的预算管理办法,稍增收支范围与管理权限,分配给县11万元的机动财力。
1978年,改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管理体制,增收分成比例增至40%。1979年又改为“收支挂钩,超收分成”。1980年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新体制,划定财政收支范围,根据确定的收支基数包干,除盐税、工商税外,余者均属县级预算收入。县留用为62.1%。上级在基数外增核的支出指标,给予专款补助。1982年,工商税收划为县级收入的基数,留用比例调整为43.4%。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视收入和支出情况,补助所缺开支额,收大于支的不补助,所余也不上调。预算一年一核定,存余的自行安排使用,不足的自行平衡。
二、决算管理
本世纪50年代,县财政决算,先向政府汇报,再报县各界人民代表会或县人大审查委员会通过。单位决算,经财政局审查看原米核批的项日,最后执行情况。同意后,发给《核销通知书》。如未完成,或有偏差,则不核销。1958年9月,此制度取消。
三、财务管理
各单位编制计划,报财政局综合平衡,若有余缺,进行调整。本世纪50年代预算有结余则冻结上调,造成乱花钱、提前花钱或造假单据等现象,致使经费未能发挥适当的作用。1984年,改行单位经费大包干,盈亏与否由内部各项目相互机动。工程、水利、救灾、福利等可以跨年度。1981年开始,每季度召开一次预算单位会议,发现不符合预算的问题,及时纠正。
四、民主理财
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开始预算收支管理。1958年,制订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公布收支情况,让群众监督。1972年,进一步健全组织,县、公社、大队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建立制度:平时一旬、农忙一月召开一次民主理财会,由生产队长总结旬内或月内工作情况,公布收入和开支额、下步工作打算,让群众讨论,如有不当则进行修改;加强仓库和物资管理。1983年,民主理财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