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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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内收入
据民国25年(1936)版《牟平县志·财政》载:旧制财政起运存留有地丁起运银2.15万两,存留1829两;耗羡起解1290两,留支1968两。民国时,田赋总额9.43万元,解交省财政厅9.15万元。

1952年以前,牟平县财政各项税收悉数上解;企业利润随系统上解。1953年财政只有地方各税和规费、罚款、没收款、公产收入、杂项收入。1954年以后,财政收入项目逐年增多,至均85年,共收入37921万元。各项分述如下:
1.企业收入:
包括工业、农业、水利、商业、供销、物资、文教企业等部门。共收入5202.4万元。
2.各项税收:
包括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增殖税、牲畜交易税、盐税、农业税、税收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共收入32021万元。
3.其它收入:
包括规费、国家资源管理费、公产收入、杂项收入、工商罚款没收款,政法罚款没收款、其它罚款没收款、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排污费、上级补助收入、清理小钱柜、调入其它资金。共收入697.6万元。其中上级补助收21395.1万元,清理小钱柜收入16.3万元,凋入其它资金2.3万元。
二、预算外收入
1954年开始。初期主要是农业税附加,后来主要是集中企业资金,占总收入的24.8%。1959年开征工商税附加和渔业自筹。1971年开征城市公用电力附加,财政集中的县办五小企业利润留成,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矿山资源管理赞。至1985年,共收入301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