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编财政·税务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5&A=1&rec=405&run=13

自夏朝国家机构产生,便开始了财政和税收。直至民国其财政收支,虽有定制,但多无定额。苛敛之巨资,多为贵族挥霍或战争消耗。民国30年(1941),牟平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人民财政,有计划地预算收入和支出。1953年,县财政收入,主要是上级补助收入和各项税收以及其它收入,其中上级补助收入为75.3%。1959年,盐税划归县财政。1962年起,不再补助。财政支出,用于农、工、商,交通、邮电、文化、教育、卫生、城镇建设,抚恤、社会救济、行政管理、支援人民公社、退赔平调、城镇人口下乡。干部下放劳动、城市维护、城镇待业青年,企业挖潜改造、基本建设、价格补贴等。预算内、预算外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税收自夏朝开始,自农业出,田出赋,丁供役,并要进贡。至民国,多次变更农业税制,随时增加工商税收。民国17年(1928),正税之外,附加杂捐有12种之多。日伪统治时期,除沉重的捐税外,还肆意劫掠民众。
人民政府实行轻赋税政策。新建企业和农业若遇灾情,还适当减免。1950年,建立新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合并税种,简化纳税手续。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税制,合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为工商统一税。1971年,在龙泉、埠西头、解甲庄、初家公社部分大队开征特产税(水果),亩税额为19.52元。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合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为工商税。1984年,又实行利改税。1985年,各种税收达2921.4万元,比1953年增长近1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