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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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衙役工房主管境內河道水利、城工、桥梁工程事宜。
民国期间,县公署劝业所(后称建设局、第四科)分管基本建设。
民国30年(1941),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经建科,民国35年(1946)改称实业科。1952年更名建设科。1956年3月建设科撤销,城乡基本建设归县计委管辖。1959年复县后,县基本建设委员会(简称建委)成立。1962年3月建委撤。1975年8月,县基本建设局成立.1979年8月,恢复基本建设委员会。1984年更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5人,工作人员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