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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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3月,牟平县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办公室成立,领导县内私商改造。
一、城区私商改造
1955年,城区私商共有275户,同年底开始私商改造,至1956年底,报名接受改造的192户,占70%。
私商接受改造后,县委、县人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采取安排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合作商店,统一管理经营;合作小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经销店,分散经营。国营商业统筹安排供应货源,私商现款买货,享受规定的利润;代销店,进货售完后再交款,并享受规定的扣佣,获利略高于经销店;纺织、糕点、浴池、百货公私合营、生产经营直接纳入国家计划,由国营商业或合作社投资并派入1~3人担任正副经理或主管会计。利润分配:股金30%,公积金50%,福利金15%,奖金5%。
1956年又进行归口管理。布商移交给花纱布公司,经销店和代销店分别移交给对口的专业公司,生产资料移交给贸易公司,合营的百货油漆瓷器店移交给百货公司,肉类、糕点移交给食品公司,浴池、照相、理发移交给商业局。
至1958年,其余83户私商都接受改造。改造结束后,城区共有过渡人员502户,其中定为资本家的12人,拿定息的90人。
二、农村私商改造
牟平县委、县人委责成县供销社负责境内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全县农村有私商1156户,从业1505人,其中棉布业5人,杂货业416人,鱼贩320人,摊铺小贩764人。1955年3月,县供销社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办公室成立。办公室依靠各基层供销社监事会和理事会进行对农村私商的改造。先在私商较多的十四区(今莱山镇)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开。至年底,全县接受改造的私商386户,594人,其中安排代购代销员91人,合作商店售货员的105人,合作饭店服务员的92人,经销户306人。
1956年1月,将全县的小商小贩安排好。对资金有困难的,给予扶持,联系银行贷款5385元;对歇业的帮助其开业;对年老、经营能力差的,从优照顾。全县设立21个中心商店,便于商贩批购商品。按国家规定物价购销,享受固定的利润率。但私商改造后,有些私商对其资本纳入国家社会主义经济轨道,思想有顾虑。同年7月,根据莱阳专区分社《对当前农村私商改造工作的意见(草案)》精神,对被改造的私商均作适当安排:在纯商业方面,不宜集中经营,小商贩又要求分散经营的,调整为供销社分销处;有些小商贩组成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合作商店,均满足其对资金、货源、税收、组合的合理要求;对年老多病者,给予生活照顾和治病。其成分均定为劳动人民。被录用为职工,其工资待遇按供销社同等业务人员之标淮,采用基本工资加奖励办法评定。其过渡到合作社的商品物资,按中央规定计价付息,利率5厘。解除已接受改造和尚未接受改造的私商顾虑。在私商改造期间,全县小商小贩又有发展,共发展320人。至1956年年底全县农村小商贩l825人全都接受改造。其中过渡到供销社内的560人,到国营商业部门的123人,合作形式的44人,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的自营者279人,欠款转为现款代销的167人,转入农业社的65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