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水产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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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牟平沿海渔业船陋网窳,捕捞密度稀小,水产资源受损恢复快,故有鱼阜虾丰之说。
本世纪40年代,由于连年战争,海上捕捞船只,网具大减,捕捞量少,水产资源状况为最好时期。
1952年,县政府以牟生[52]字第l号文指出:“本府为了保护水产资源的发展,自1951年起,渔民所置的网,凡不合网目之规定‘一市寸’者,坚决限制使用。”同年,县政府根据省水产局[16l]号文通知精神,以第[2]号文下达海参繁殖期内禁止捕捞的通知,规定“在每年5、6月海参产卵繁殖期间,禁止捕捞海参,产卵期过后方准捕捞”。1955年,县政府又转发文登专署《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试行规定》,对鱼、贝类等规定了捕捞标准,取消一些损害幼鱼的网具,规定所捕捞之鱼,幼鱼比重不得超过一航次总量的5%,机轮不得超过3%;换发渔业许可证、准捕证。建立健全渔船审核发证制度;加强禁渔区、禁渔期管理。禁渔区线内,常年不准机动渔船底拖网作业。7~8月份定为休渔期。在休渔期间,对全县机动船生产作适当安排。大部分渔船进行围、流网生产,20马力机动船一部分安排到营口外海捕捞海蛰。1955年和1960年,象岛参区曾两次禁捕4年。“文革”期间,象岛西庙港以西海区死封数年,资源丰富,鱼众贝多。70年代基本上实现了渔船机械化和网具合成纤维化,使水产资源逐年减少。其原因一是作业方式由季节性捕捞变为常年捕捞,由单一作业逐步走向多种工具兼轮作业;二是盲目增加底拖网捕捞网具,酷渔滥捕,幼鱼比重增大;三是工业污水污染造成水产资源状况恶化;四是围海造田改变潮水流向,失去部分海域的生态平衡。为了保护水产资源,县革委曾采取改进措施:取消密网,禁止使用小扣网捕捞。规定开捕时间,保护稚鱼、仔参。l972、1973年,全县海参禁捕两年。海参繁殖权归公社,采捕权归村队。象岛海珍品试验场成立后,海参繁殖权仍归公社,改大队海参采捕权为公社采捕权,海珍品试验场独家采捕;马山寨海参养殖区海参养殖权,采捕权仍归马山寨大队。象岛参区取消以村队为单位派人看海、护参、集体采捕的管理办法。公社由边防哨所牵头成立护海队,护海人员报酬由县财政拨款。对抓获的偷参者进行罚款处理,严重者给予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