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林木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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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年间,砍伐树木不履行任何手续,林主欲砍则伐。战争年代,兵匪滋扰,滥伐林木。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军队军工厂迁至昆嵛山,林场制木焦油和木炭,支援前线,就地采伐了一批树木。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虽有公私林木采伐管理通知,但管理不善,林木采伐手续没有明确规定,随意砍伐仍很严重。1956年修蓝烟铁路,伐树做枕木,县内四旁大树几乎伐光。l958年,在全民大办钢铁运动中,采用土炉焖铁.以木材为燃料导致大肆滥伐林木。“文革”期间,护林机构解体,干群思想混乱,许多大队林木遭毁,有的林木,被伐一空。1976~1977年,两虫危害,赤松濒死,1978年以后,县革委规定国营林业单位和林区社队生产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到林区砍伐、收购。加工木材。对林木的采伐,年采伐量不得大于年生长量。采伐前,林木所有者需写出书面申清,由公社加注意见,林业员勘察签字后,持林权证到县林业局林政科办理采伐许可证。从此,县内林木采伐走向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