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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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0年(1941),县抗日民主政府制定了干部奖惩制度。对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干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包括口头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通令嘉奖、颁发荣誉证书等;物质奖包括升级、发纪念品和奖金等。对不遵守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处分,重者绳之以法。
“文革”期间,干部的奖惩制度遭到破坏,大批干部受到红卫兵的“审查”。1978年奖惩制度得以恢复并进行了改革。人事局制定了干部岗位责任制,印发了个人考核卡片,按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分季度打分考核,奖勤惩懒。
建国后至1985年,全县受奖干部千余名,其中省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或个人)、金融红旗手、劳动模范等20名。1980~1982年,县医院妇产科隋天文主任,计划生育手术过硬,被省政府两次授予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称号。
建国后至1985年,全县共处分干部213名,其中开除89名,撤职38名,判刑3名。
1960年7月22日,龙角山水库库区居民迁移,清库工作缓慢,致使洪水满库,淹没了1259间房屋和大批物料。对此,育黎公社党委、水库工地党委和县在工地帮助工作的领导,没有妥善组织会水人员打捞浸在水里的物料,而是调集农中的35名学生和12名民工,乘坐一只载重3.5吨的小船下水打捞物资。行至库心,船翻,47人全部落水,33人得救,14人被淹死。事件发生后,中共烟台地委对与发生这次死亡事件有关的负责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专署副专员陈英序(分管全区水利工作)和县委书记处书记王超(分管全县水利工作)以及育黎公社党委书记刘福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工地党委书记李盛芬和副县长周吉堂(分管全县水利工作)撤销职务的处分,给予工地总务科副科长孙德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