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福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5&A=1&rec=152&run=13

一、干部工资
1.供给制:
抗战时期,县、区政府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加津贴。每人每月供给猪肉0.5公斤,半年一把牙刷和1条毛巾,3个月2块肥皂和2包牙粉,理发费1公斤小米,区干部每月5包纸烟,县干部10包,折币发给本人。其家属在农村享受工属优待。
1952年7月,提高供给制和津贴标准,同时实行工资等级制,以现任职务,结合德才进行评定。按工资分计算标准付酬,每个工资分所含实物:粮食0.4公斤,白布6.6厘米,食油25克,食盐10克,煤1公斤。干部按所得工资分实物以《大众日报》每月所刊登的牌价为准,折合人民币发给本人。同年4月30日《大众日报》公布的有关商品市价(旧人民币):通粉每公斤3020元,小米每公斤2120元,白布每米6600元,食油每公斤9000元,食盐每公斤2100元,煤每公斤212元。按此价格计算,每个工资分为2101元。牟平县、区干部供给制工资等级:伙食费,14~16级,每人77.5分,17~29级,每人52.5分;服装,官兵一致,每人17.5分。津贴标准执行见表1。执行档次:正副县长14~17级;正副科局长和正副区长17~21级,科员21~25级;区助理员23~26级;县、区勤杂人员28~29级。
2.货币工资制:
1953年工月,在国营企业和地方国营企业工作的供给制干部,全部改为货币工资制。
1954年,调整机关干部工资级别。被调整人员258名,占干部总数的29.3%。同年9月,部分行政开支的干部转为货币工资制,计193名,其余于次年8月全部实行。人均月工资为39.53元。同时,废止供给制干部家属在农村所享受的工属优待。1955年,牟平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见表2。执行档次;正副县长13~21级,正副科局长16~21级,正副区长18~24级,科员21~24级,办事员22~24级,区助理员20~26级,县、区勤杂人员27~30级。
1956年,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三类工资区工资,见表3。执行档次:正副县长工3~20级。正副科局长17~21级,正副区长18~22级,科员20~25级,区助理员20~27级,办事员25~28级,县、区勤杂人员28~30级。调整后人均月工资48。23元,较前增长22%。
1959年,调整个别干部工资级别,调整44名,占干部总数的1%~2%。
1960年9月,行政17级以上的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降低1%~2%。
1963年,国家机关干部工资升级。18级及其以下的行政干部升级面占40%,17~14级的升级面占25%。13~11级的升级面占5%。195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低于29级的提到29级。
1971年,调整干部工资。调整范围: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都提升1级,工资级差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5元以下的按5元增加。
1977年8月,干部工资升级。升级范围: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级工,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提升1级。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它职工(不含工7级以上的干部)40%的升级。对一部分工资偏低的也适当地增加工资。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标准工资低于36元,增加到36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标准工资低于41元,增加到41元。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大于7元的按7元增加。
1978年底,干部工资考核升级。升级人数控制在1978年11月底干部总数的2%。
1979年11月,牟平县改三类工资区为四类工资区,对部分干部进行考核升级。考核内容以工作态度、文化水平、贡献大小,择优升级。全县共升级816名,占干部总数的48.3%,月增加工资总额4789元。四类区比三类区工资差:30~24级增加1元,23~22级增1.5元。21~19级增2元,18~16级增2.5元,15级增3元,14~13级增4元。
1982年10月,干部工资升级。升级范围是1981年在册干部中,属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干部。根据学历、职称、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升2级或1级。全县升2级的165名,升1级的2286名。
1985年7月,干部工资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奖励工资4个部分。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见表4。工龄补贴,每工作1年每月加发5角,但工龄补贴年限不得超过40年。奖励工资,根据行政经费节支情况按人每月发给。
全县列入这次工资改革的干部1378名。其中按职务套改工资的1334名,进入最低职务等级线的44名。执行五类工资区工资。五类区比四类区地区差:30~29级增加0.5元,28~23级增加1元,22~21级增加1.5元,20~18级增加2元,17~16级增加3元,15~14级增加3.50元,13级增加4元。
二、干部福利
1.福利费:
民国32年(1943),县抗日民主政府对生活在农村的供给制干部家属,无劳力或少劳力者,与烈军属一样,享受代耕。生活困难者,享受优待粮。优待粮只发给生活困难的干部直系家属(含自幼靠其抚养的而未满16岁的弟妹),每人每年60公斤。1952年,对多子女、生活困难。家属医药等补助费,在平均发放的基础上,重点救济,共补助救济362人,4280元。
1954年9月,部分干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后。将多子女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和家属医药补助费合称为干部福利费。福利费按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的标准提出,由县人事科统一掌握使用。补助分定期和临时补助两种。干部本人工资的50%作为个人的生活费,余者部分及其它经济收入作为其家属生活费。每人每月达不到6元者,享受定期补助。半年评定一次。临时补助,视干部的具体情况而定。年终节余上交。
1957年5月,干部福利费按每人每月工元的标准提出,共计1.11万元,由县人事科统一掌握使用,节余不上交。除干部困难补助外,还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干部个人生活费为每人每月工资的30%(半脱产干部10元),余者部分以及其它经济收入为其家属的生活费。每人每月不足5元者,给予补助。由个人申请,组织评议,经人事部门确定,补助345人。次年,在农村的干部家属,和社员一样在食堂集体就餐,只补助其它困难的干部8名,510元。1960年,福利费补助156人,7390元;用于集体福利仅有40元。1962年,干部福利费,县、社两级分开,互不占用。按照1957年的审批办法,视困难大小、天灾人祸等重点补助。县级干部补助197人,8627元;公社干部补助128人,5575元。福利费用于集体的600元。 “文革”初期,机关红卫兵打派仗,福利费无法发放,一连结存几年。1970年以后,连续3年将县结存的福利费下拨一部分给公社机关。1980年,福利费提出比例改为工资总额的2.5%。福利费逐年增加。1982年,县级干部补助176人,1.4万元;公社干部补助193人,9233元。福利费用于集体添置机关体育器材,电视机和电风扇等1.87万元。1985年,县级干部补助下降到8870元,乡镇干部补助与 1982年持平。福利费用于集体下降到万元。
2.公费医疗:
1953年6月,实行干部公费医疗制度,干部患病享受公费治疗,但必须在有关单位指定的院、所就医。县直机关干部在机关诊所就医。个人求医,在非指定院、所就诊和购买补药类的药品均不报销。“文革”期间,公费医疗出现“一人看病全家吃药”、“名字住院人住家”等现象,使医疗公费年年超支。至1985年,公费医疗超支现象尚未解决。
3.病假待遇:
1953年,国家工作人员患病离职治疗和休养的,有指定的院、所证明,享受供给制者,在6个月以内,津贴照发;6个月以上的发津贴的1/2或1/3,其它供给照发。享受货币工资者,1个月以内工资照发,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80%;6个月以上发40%~60%。1956年1月执行标准:6个月以内,头一个月工资照发;从第二个月起,工龄不满2年发给本人工资70%,满2年不足5年的发80%,满5年不满10年的发90%,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发100%; 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工龄不满2年发本人工资的50%。满2年不满5年发60%,满5年不满10年发70%,满10年或10年以上发80%。1981年4月执行标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原工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以上发100%;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或10年以上发80%,工资低于30元者,按30元发;符合离休条件的工资照发。
4.丧葬费和遗属补助费:
建国后,国家机关人员因病或因公死亡,发本人两个月的工资为丧葬费。1978年9月,丧葬费增至240元。1954年4月,对生活困难的遗属,由原工作单位从福利费给予定期补助。直系亲属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2元,农业人口5~7元。个别困难者给予临时补助。
1979年11月,遗属补助,死者工龄不满5年一次性发给本人3~5个月的工资,满5年的非农业直系亲属每人每月18元,农业人口12元。由机关行政费开支。1983年2月,提高遗属生活补助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其直系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抗战时期的补助28元,解放战争时期的补助25元,建国以后的补助20元。非农业人口者和单身者分别加5元。1985年,全县有470名死者的遗属享受生活补助。
5.节假日和探亲假:
春节假3天,国庆节2天,“五一”节和新年各1天。探亲假,夫妻两地生活的每年1个月的探亲假,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1次,往返路费报销。
6.产假:
女工作人员产假、双产假或难产、小产等待遇,与女工人待遇相同。
7.液化气补贴:财政补贴供应各部,委、办、局和乡镇党政领导人,每罐8元,每季1罐。1981年开始,用户只有20户,次年276户,截止1985年,用户扩大到副乡镇长和18级以上的离休干部,以及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计3000多户。
8.其它补贴:
1967年实行粮价补贴。每人每年4.50元,1977年改为每人每月1.20元;1978年10月又改为1.80~2.00元(1979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不予享受)。1975年实行自行车补贴,每人每月1.50元。1978年,实行取暖降温补贴,发3个月的取暖费12元,3个月的降温费6元。1979年11月,实行副食品补 贴,每人每月5元;洗理费补贴,每人每月男性4元,女性5元;书报费每人每月4~5元;奖金1979~1985年各个年度不等,乡镇之间也有差别,一般在年150元左右。1985年实行肉价补贴,每人每月4元。独生子女费与企业工人同等待遇。干部子女免费入机关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