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 人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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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牟平县抗日民主政府的人事、劳动制度,如职工录用、培训、调配、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虽有制度却不完善。政府机关经常流动,职工调动手续简便。 在境内解放区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实行供给制加津贴。其家属在农村享受工属优待。
建国初期,县政府先后建立了人事、劳动制度,并建立了招工、部队转业干部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公费医疗、遗属补助和职工精简,退职、退休等制度。改革了职工工资制度,由供给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取消其家属在农村的工属优待制度。1956年,在审干的基础上,又健全了干部考察制度。1964年,建立了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制度。注意从社会主义教育工作队工农队员中培养选拔人材,直接分配到公社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文革”初期,人事、劳动制度遭到破坏。1970年以后,各种制度相继恢复并进行了改革。1974年以后,建立归国华侨安置、部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和劳动保险等制度。实行职工退职退休子女顶替制度,退职退休者享受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的照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县政府建立了引进科技人材制度。改革了干部考察制度,改与单位领导交谈为民意测验。实行干部离休制度和老干部管理制度,取消干部退(离)休子女顶替制度。1985年,县政府改革招工制度,每年10月,对全县社会适龄青年统一进行文化考试,按分数高低,男女分别排名次造册。招工时,由县劳动部门按分数依次录用,基本上杜绝了招工“后门”。至1985年,职工工资几经调整和改革,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年人均为1018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年人均为862元。